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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办公厅公布了38项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其中,《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于关乎建筑最基本的防火安全,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直接影响到所有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也备受地产及建筑行业的关注。不妨就让我们依照原有的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看看本次防火新规有哪些重要改动?
水火无情 新版规范皆为强制条款
与“2014版规范”不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部为强制条款。“2014版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对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也只是适当提高。在当时还只是建议性规范,并没有成为强制规范。然而随着土地资源的逐渐稀缺,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也在不断向天际发展,高层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就愈发重要,本次“防火规范”全面进入“强制时代”也就顺理成章了。
从具体细则来看,“2014版规范”中,民用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避难层等都为强制条款,但是对于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具体样式,仅建议“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而在新版“防火规范”中,则对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有了具体细致的规范描述:
7.1.5 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建筑室外。当一个房间或区域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2个疏散出口时,每个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按能通过的人数不小于该房间或区域内全部疏散人数的一半计算;当设置2个以上疏散出口,且其中1个出口不能使用时,其他出口的宽度应按能通过该房间或区域内全部疏散人数计算;
2、除同层每个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0m的情况外,同侧两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所在房间或区域内最长对角线的一半且不应小于9m;当该房间或区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小于该对角线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小于7m当同侧两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符合要求时,该2个疏散出口应计作1个疏散出口。
7.1.6 建筑中每个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室内疏散楼梯、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楼梯或室内外疏散台阶、坡道的净宽度大于2.0m时,应设置扶手栏杆将其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防火规范”成为强制规范对于房企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房企在设计疏散通道、防火设备的时候不用再瞻前顾后,有了强而有力的指导规范。但是同时,对建筑疏散通道空间的要求也有所提升。结合《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取消公摊面积”的条款,房企的成本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更合理的空间优化和疏散通道设计,将成为房企关注的焦点。
除了不断“长高”,精装修也是住宅市场近些年来最大的趋势之一。新版“防火规范”也在住宅的室内装饰方面下足了功夫。在“2014版规范”中,对住宅室内装饰部分并无明确规范或指导意见,而对于装修装饰的要求,则写在了新版“防火规范”的《基本规定》之中:
2.1.3 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建筑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仍能在设计耐火时间内正常发挥功能;
2、建筑的疏散与避难设施应能使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至安全区或安全避难;
3、建筑的外墙和屋顶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建筑内或建筑外;
4、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5、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建筑;
6、建筑的装修装饰应能限制火势的蔓延;
7、建筑物的消防救援设施和场地应与其建筑高度或埋深、规模相适应;
8、建筑中的主动防火设施与器材应与其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相适应。
除了以往重点关注的结构、外墙、屋面和防火隔断。新版“防火规范”首次对装修装饰材料也提出了限制火势蔓延的要求。开发商在精装修大潮之下,不但要提供温馨舒适的室内环境,还要兼顾实用建材部品的防火性能。SPC地板、防火壁纸等新技术和产品,有希望在“防火新规”的大环境下成为新宠。
保温材料一直都是建筑防火关注的焦点,新版“防火规范”也显得更具操作性。摒弃了“2014版规范”中A级、B1级、B2级等繁复且隐晦的防火材料等级,统一将防火材料分为“不燃性防火材料”和“难燃性防火材料”:
6.6.2 建筑的外墙和屋顶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其他场所,应采用不燃性或低烟、低毒的难燃性保温材料;
2、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难燃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6.6.3人员密集场所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6.6.4 住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5 除住宅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6.6.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为不燃性保温材料;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应为难燃性保温材料。
简化并削减保温材料的分类,方便了开发商对于保温材料的选择。但是传统的陶瓷保温板、膨胀珍珠岩、岩棉板等不燃性保温材料,在施工安装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其他问题。装饰保温一体板等新型建材,同时兼顾保温和装饰功能,也是房企值得关注的新技术新产品。但由于是一种复合的保温材料,对于其保温性能,不能单独考察其使用的保温材料部分,需要有单独的实验检查作为指标。
在逐渐提倡“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大环境和许多由施工改建引发的火灾事故背景下,新版“防火规范”还将很大一部内容关注在建筑的施工阶段。在施工的整体防火和工艺细节方面都有提及:
2.4.1 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和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应与在建工程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位于架空高压电力线的正下方;
3 固定动火作业场所应位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4.2 施工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和相应的灭火器材或设施,其疏散楼梯应能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在建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源,并应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
2.4.3 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施工区应停止正常使用功能;非施工区需继续正常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水源符合要求;
3、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外部灭火救援;
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具有防火保护措施;
5、不得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
6、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使用电取暖设施。
2.4.4 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结构、设备或类似活动所用临时电气线路和照明器具,易燃、可燃物质的使用与存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4.1 建筑内的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严禁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有其他开口。
6.4.2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4.3 建筑内的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6.4.4 除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外,电气竖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6.4.5 防烟与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处的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风管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和楼板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有不低于所在防火分隔位置要求耐火极限的耐火性能。
6.4.6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防火防爆分隔用楼板、墙体或结构时,应有防火保护措施,与楼板、墙体、结构之间以及电气槽盒内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住宅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有防火保护措施。
6.4.7 建筑防火封堵组件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不应低于封堵部位所在建筑构件或结构的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在正常使用和火灾条件下应能防止发生脱落、移位、变形和开裂等。
施工阶段的消防措施主要依赖施工方的管理,在工程施工的招标采购中也需要考察施工方对于消防措施的重视程度。在精装修的大趋势下,施工安装的周期不可避免地会拉长,空调、厨电、智能等新产品的运用会增加管道和电气线路的复杂程度。对于管线穿过防火墙的保护措施,需要额外关注。
老龄化是现在无法回避的问题,许多地产企业也在围绕养老地产进行尝试。在新版“防火规范”中,对养老设施的消防标准也有全面的提升:
4.3.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与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位于楼层标高大于54m的位置;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和木结构建筑,应位于首层或二层;
3、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位于首层;
4、位于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位于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更加精确地实现了“老有所依”的要求,在新版“防火规范”之下,许多房企原有的养老地产项目设计或许需要大范围地修改。同时,养老项目中运用的防火门,如何兼顾更高的耐火等级要求和人性化的适老设计,也是摆在防火门企业面前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