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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砂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建筑服务销售额
(一)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不一定需要专票)。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建筑企业的收入。
建筑企业的收入主要是从事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根据建造合同所确认的工程价款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除此以外,建筑业企业收入还包括:工程多余材料销售收入、废旧物资转让收入、机器设备(吊车、脚手架等)的对外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六、建筑业的进项税额
(一)建筑业进项税额的主要种类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
1.材料费支出。如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配件、零件、周转材料等;
2.机械使用费支出。如施工过程中租用外单位机械施工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费等;
3.其他直接费支出。如技术设计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等为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其他直接生产费用;
4.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
5.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支出;
6.其他允许抵扣的项目。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七、建筑业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建筑业纳税异地预缴规定
1.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九、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发票的种类和用途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发票领用
1. 票种核定。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及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1)一般纳税人核定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办理票种核定时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验)的资料:
①《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及票种核定表》
②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④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2.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和发行。使用升级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及安装税控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3.增值税发票领取。已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并成功发行税控专用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领取增值税发票应报送(验)的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发票领购簿》;
④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
(三)小规模纳税人领用
1.票种核定。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及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办理票种核定时报验的资料见“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验)的资料”。
2.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和发行。使用升级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及安装税控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3.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已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并成功发行税控专用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领取增值税发票应报送(验)的资料见“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验)的资料”。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报送(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十、抵扣联数据采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比对、抵扣。
(一)数据采集方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通过认证方式进行采集。
2.海关完税凭证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的方式完成抵扣联数据采集。
(二)认证数据采集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办税服务厅发票认证采集或网上发票认证采集。
(三)A级、B级纳税人发票认证
1.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扩围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过存储介质或网上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采集数据,稽核相符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方可抵扣。
十一、建筑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